长春一村“出让”土地多人骗补 举报者身份遭办案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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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15 20: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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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为胡家村西刘社。

2011年6月,长春大学XX学院看好了胡家村这块土地,时任胡家村支部书记兼主任的王某波和分管土地工作的副书记袁某麟同意将此地块以2160万元出让给XX学院。

2011年6月11日,胡家村党支部召开支委会,同日又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同意解除胡家村于1999年12月26日与李贵签订的《农场出让协议书》,将该土地出让给XX学院。

2011年10月8日王某波以胡家村名义先与李贵签订了一份《解除合同协议书》,其中第二条约定:《农场承包合同书》解除后,胡家村同意给付李贵余下的38年承包期补偿款1060万元后,该土地及地上一切附着物(不含乙方饲养的畜禽)全部归胡家村所有。

同一天,XX学院又与李贵单独签订了一份《地上物补偿合同书》,该合同规定,XX学院给付李贵补偿款人民币800万元,该补偿款是对李贵等人在该土地上的全部投入和地上物的补偿。

村民吴某某称,胡家村总计得到补偿款2160万元,支付给李贵等人1060万补偿款后,村干部王某波和袁某麟各得30万好处费。

虚构“投资明细表”骗补

据来自检察机关的资料显示,在两份协议签订过程中,王某波、袁某麟虽然组织召开了胡家村村民代表大会,但在会上没有如实通报李贵、李义等人所得巨额补偿1860万元,仅向村民交代该宗地块出让给XX学院,出让期限50年,出让费用1100万元。

在胡家村支付李贵、李义等人1060万元补偿款过程中,英俊镇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会计提出土地补偿款不能支付给李贵、李义,2011年10月8日,由李义、袁某麟等人共同制作一份虚假的地上物列表并报请英俊镇镇长批准,再次以地上物补偿款的名义支付给李贵、李义等八兄妹1060万元。

          虚构的地上物补偿列表(举报人提供)

长春市二道区检察院立案后,决定对李贵、李义等兄妹八人非法取得的1060万元土地补偿款予以追缴,经过对李贵、李义等兄妹的个人财产调查,将其兄妹八人非法取得的土地补偿款580余万元进行暂扣,但没有返还给西刘社村民小组。

法院判返400余万村民仍不满

2014年,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胡家村西刘社村民小组将胡家村村委会及李家多人,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为由起诉到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道区法院),二道区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3)二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裁定,驳回了西刘社村民小组的起诉,西刘社村民小组不服提起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长民二终字第1002号民事裁定,撤销了二道区法院的民事裁定,指令重审。

2019年1月9日,二道区法院立案后,在追加了李贵等人继承人为被告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了该案,最后认定:根据43.19公顷土地补偿款为1060万元,计算19公顷土地的补偿款为4663116元。“李贵等八兄妹取得的4663116元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返还给受到损害的西刘社集体经济组织,西刘村民小组请求中超过该数额部分因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判定:李贵与胡家村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中的第二条无效;李家财产继承人共同返还西刘社村民小组4663116元。

“利用虚假的‘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表’骗来1060万补偿款,竟然成了法院衡量返还19公顷补偿款的计算依据!”西刘社不少村民对此表示无法理解。

举报者身份遭办案人泄露

村民吴某某认为,李家在得到XX学院800万元地上物补偿款后,再利用虚构的“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表”取得1060万元地上物补偿已经构成诈骗罪。

吴某某称,在王某波、袁某麟任胡家村村委会干部期间,利用手中权力,拉帮结伙,排除异己,随意支配西刘社土地出让的补偿款。

“王某萍在某医疗机构工作,1997年分地时,户口不在西刘社,属于非农业户口。2011年3月,不知道通过什么渠道把户口落入西刘社成了农业户口,竟然领走了184340元土地补偿款。”吴某某说,“村民高某潭在分地时,已经分得2.6亩土地,后来通过关系又拿到了相应的土地,同样领走了18万多元的补偿款,这是不合法的。”

吴某某表示,自去年开始他就袁某麟的涉恶问题和相关人员利用虚假手段骗取补偿款问题向多个部门举报,吉林省打黑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指令二道区公安局介入调查。

        胡家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举报人提供)

2019年7月的一天,负责案件调查的二道区公安局刑侦大队张队长带人来到胡家村村委会,正赶上村委会召开村组长会议,张队长对在场的人亮明身份,自称是接到村民吴某某的举报来调查袁某麟等人的案子的,张队长说完后没多久就带人离开了。吴某某称在得知自己的举报人身份被泄露后,他夜夜生活在惊恐之中,白天他很少出门,担忧自己会遭到被举报人的报复。

2020年5月,吴某某向二道区公安局纪委和长春市公安局纪委反映了自己被办案人员泄露举报人身份的遭遇,认为办案人作为警察应该知道相关规定和工作纪律,其行为明显存在主观故意,二部门承认接到了吴某某的举报。(文/丛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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