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野南阳两级法院枉法裁判,垫资纠纷居然强行变成劳务纠纷!
河南新野南阳两级法院枉法裁判,垫资纠纷居然强行变成劳务纠纷!
尊敬的中央、河南省及南阳市政法委、监察委领导,尊敬的媒体:
我叫曹辉,女,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原汉酒坊公司员工,住新野县汉华街道办事处朝阳路6号,身份证号:412931196904080103,电话13598271849。
我是河南省汉酒坊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酒坊公司”)的工人、业务员、股东。因为给公司垫付资金,至今没有追回,诉讼至法院,然而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法院个别法官徇私枉法,导致我为公司垫付的180万资金至今无法追回,因此,我要通过网络揭露、曝光此案中的真相,希望引起各级领导和法院的重视,引起广大网友的支持,早日讨回公道。
我为公司垫资的基本事实
我是河南省汉酒坊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酒坊公司”)的工人、业务员、股东。2007年1月,我经汉酒坊公司股东之一的乔亮介绍加入汉酒坊公司销售团队。2007年2月,汉酒坊公司研究决定成立汉酒坊直销处,并用我的名义办理税务登记、对公账户开户、发票申领、现金支票、公章等,但印、票都由汉酒坊公司保管使用。汉酒坊公司指派我负责直销处的营销、宣传、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及公司内部支出报销等各项费用。期间,我遵照汉酒坊公司的指示,为其垫支了大量的公司业务费用,2009年10月,在汉酒坊公司所在的上港村党支部书记陶宗文的协调下,认定我已经为汉酒坊公司垫支费用50多万元,最终敲定按50万元作为我的入股资金,给我出具证明,公司法人王献卿盖上了公司的章。我开始以股东身份全身心地投入到汉酒坊公司的生产经营建设当中。不仅遵照公司要求以股东身份在银行贷款,而且还把将自己所有的积蓄、从亲戚好友处借来的资金,投入汉酒坊公司的生产经营。突然,我从社会上听说了至汉酒坊与河南省汉华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公司”)合并,二者既未公示,又未公告其合并内容,甚至没有通知债权人进行清算。
到这时,我已为汉酒坊公司垫支费用达180多万元,向亲朋好友银行支付的利息远远超过了180多万元。而对于营销、宣传等费用,公司报销开始推诿扯皮,经过我锁法人车、堵门,汉酒坊公司以一部分营销宣传费用仅抵了公司登记我以业务员提货票据冲抵了为公司的垫支费用,而为公司在市场铺货遗留风险公司因合并不予结算转嫁于我,我叫天天不应,无奈提起了诉讼。
南阳、新野法院法官的枉法裁判
2012年9月23日,我以定作款纠纷诉至新野县法院,我不懂法,后经咨询很多人,又将诉讼请求中的定作款纠纷变更为了垫支款纠纷。本案审理中,我提交了律师对乔炳申的调查笔录是2013年2月28日的,汉酒坊的实际控制人乔炳申对我的身份、直销处的情况、费用负担进行了明确。但经我调阅卷宗发现,法官在向乔炳申核实时作的笔录日期在2013年4月,而被更改为2013年2月20日 ,该日期与律师调查的日期相互矛盾。我不明白,我只是一个平头百姓,怎么引起了这么大动静,法院为了掩饰什么?居然名目张胆去修改笔录。2014年5月15日,法院经过多次调查后,原审法院又给我关于我交的业务员押金调解,下发了2012新民商初字第227号调解书,原被告之间其他纠纷随后解决,以“打太极”的方式哄骗将我的案件的主要矛盾推了出去。
我不得已以汉酒坊公司未结算垫支款为由另行起诉,原审法院却把我的案由从债权债务纠纷强行变更为劳务合同纠纷,并在歪曲诉讼请求指向后判决驳回。我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中院在审理本案后作出(2016)南民终字第00699号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该案发还重审后,新野法院无视南阳中院对该案的意见,坚持把我申请的垫支款纠纷再次确定为劳务纠纷,且在不审查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产生根据的情况下,以本案需要劳动仲裁为由,作出(2016)豫1329新民初2701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
在法定期间,我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分解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案三立三审,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为由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上诉后,二审承办人无视法律规定,对上诉案件并没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仅询问单方当事人剥夺了双方辩论的权利,最后以判决形式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无奈之下,我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省高院经过开庭认真审理,很快作出(2018)豫民申6077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债权债务纠纷,认定原审错误,裁定指令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南阳中院接到省高院指令后,通知本案当事人予以再审,撤销了(2017)豫13民终3942号民事裁定及新野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9民初2701号之一民事裁定,并指令新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我又递交申请因新野多次审理作弊要求异地审理后,批准到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现本案正在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一、二审中存在多处违法希望得以纠正
㈠本案一二审审判成员的组成不合法。00141卷及3942卷是独任审判,并未依法开庭,但判决书上却多出了两名法官的署名。此等做法不仅毫无根据地剥夺了我的质证权、陈述权、辩论权等诉讼权利,更是对我国法律尊严的公然挑衅。
㈡本案一二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范围。一审2016豫1329民初2701之一号、二审2017南终3942号案卷忽视我所主张的垫支款诉求,强行按照劳务合同纠纷进行判决,严重违反了“不告不理”和“人民法院中立原则”。
㈢新野法院伪造庭审笔录“早产”,该案从立案之日起未超7日就出具了庭审笔录、答辩状和代理词。在开庭传票中,承办法官为张志胜,而庭审笔录却伪造成王荡,且开庭结案时间与庭审笔录时间相差160多天,先有庭审笔录,后有开庭传票,这让我如何依法参加庭审,如何行使我应有的权利?法院案卷伪造庭审、金额、内容及所诉证据、票据、内容、金额被法院任性变换,卷卷不符。
㈣新野法院张志胜枉法裁判、滥用职权。张志胜帮助二被告在227卷中伪造我的起诉状、申请书、庭审笔录、工商登记、二份算账结果(递交给法院原件算账明细依据被法院任性销毁,伪造算账结果已算清扫描数字添加“万”字)、汉酒坊公司声明(是合并后的公司以原汉酒坊公司人员名义伪造的声明,对抗本诉讼。我原在汉酒坊公司原股东签名报销的单据与现案卷伪造的股东签名笔迹不符)在其它案件中,包庇二被告以伪造我的证据颠倒黑白拖延审理。张志胜伪造庭审,还销毁了本案13位证人出庭的庭审笔录(已按指纹)、并且隐瞒主要证据:汉酒坊公司出具的股东证明和张志胜已对陶宗文书写该证明做了质证笔录及调取的律师对乔炳申做的笔录,该二份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性,却被张志胜予以隐瞒。
(五)新野法院违法制造假证据、假案卷。新野县法院多次伪造我的起诉状及庭审笔录签名制造假卷宗、假证据 (新民商初字227案卷、2014新民商初字00141案卷、2014新民商初字00152案卷),反映人多次申请鉴定均被法院拒绝。
目前,本案是在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中,但是,因为有前两次的遭遇,我仍心有余悸,仍担心此案受到法律之外因素的干涉,因此,我将此案的真相进行披露、曝光,希望引起中央、河南省、南阳市以及新野县政法委、监察委的重视,希望广大网友对此案予以关注并进行监督,使此案最终得到公正的审理和判决,使正义得以彰显,邪恶得到应有的严惩。在此,我向各级领导和网友表示衷心的谢意!
本人郑重声明:本文所有内容均有证据支持,本人对文中所有内容负责,如有失实之处,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发帖人:曹辉
身份证号:412931196904080103。
电话:13598271849。
202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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