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有权反抗暴政
人民有权反抗暴政
法律园地 无界思语
约翰·洛克(1632~1704),17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西方古典自由主义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和法治理论的积极开拓者。
他一生著作颇丰,其中《政府论》最集中的展示了约翰·洛克重要的政治法律思想,因此它代表了同时代政治学理论的最高成就,被誉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圣经》”。
人们为什么要组织政府?洛克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下虽然享有自由、平等和独立,但在这种状态下也有些缺陷。当人们因利害关系而发生纠纷、冲突时,缺乏大家的一致公认的法律和依照法律裁判一切手执的公正裁判者。“为了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于是大家就想到要建立一个共同体——政府。可见,人们为了保障他们的权力才需要建立政府。
什么是“暴政”?洛克解释说:暴政便是行使越权的、任何人没有权利行使的权力。这就是任何人运用他所掌握的权力,不是为了处在这个权力之下的人们谋福利,而是为了获取他自己私人的单独利益。统治者无论有怎样正当的资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为准则,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动不以保护他的人民的财产而以满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愤、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情欲为目的,那就是暴政。
洛克强调,不要以为,暴政仅为君主制所持有。任何人,一旦将权力“被利用来使人民贫穷、骚扰他们或者使他们屈从于掌握有权力的人的专横”,“那么不论运用权力的人是一个人还是许多人,就立即成为暴政。”
而对暴政,人民应当忍受还是反抗?洛克申辩说:“自然允许其他一切生物为保卫自己不受侵害可以充分行使以强力对抗强力的共同权利,是否唯独人就不能行使这种权利呢?我的回答是:自卫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如果“用不堪忍受的虐待残暴地压迫人民的全部或一大部分,人民在这种场合就有权进行抵抗,保卫自己不受损害”。
洛克认为:凡不按法律用权,并危害于人,就是暴政的开始。任何手握权力的公职人员超越了法律授予他的权力,强迫人民服从的他的个人意志,那么他就不再是公职人员了,人民有权给予反抗;例如一个只能在公共场合逮捕我的人,如果闯入我的私宅执行命令,我可以将他当做盗贼那样抗拒。这是否适用于高级别的公职人员呢?我认为这是不言而喻的,级别高者,意味着比其他人有着更多的优势,享有更好的条件,理应更能分清是非,权衡利弊,如果还违法用权,其性质应该更为恶劣。
当有人说,人民对暴政进行反抗,“会埋下激发叛乱的根苗”。针对此言,洛克一针见血的驳斥“不论什么人,只要以强力破坏法律并以强力为他们的违法行为辩护,就真正是地道的叛乱者。”这是“握有权力的人最容易作的事”。
原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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