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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法院法官郄小平张扬马安军执法不公导致当事人巨大损失

2022-11-08 09:05  来源:未知   浏览数:
神木市法院法官郄小平张扬马安军执法不公导致当事人巨大损失 代举报信 被举报人:审判员郄小平、执行局副局长张扬,执行法警马安军。 举报依据: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神木市法院法官郄小平张扬马安军执法不公导致当事人巨大损失

——代举报信

被举报人:审判员郄小平、执行局副局长张扬,执行法警马安军。

举报依据: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8005号民事判决书。

被举报人涉嫌以下违纪违法行为:

1、被举报人对案件法律关系认定混淆;

2、判决书未送达导致无法上诉,且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漏洞百出;

3、被举报人在判决和执法过程中没有履行法定职责;

4、神木法院在诉讼、执行中存在暗箱操作,涉嫌伙同被申请人侵占受害人徐光荣的合法财产;

5、张扬作为神木法院的中层领导,神木法院的院长等领导干部故作睁眼瞎,和下属腐败法官沆瀣一气相互勾结;

6、审判员郄小平,执行法警马安军视法律为儿戏,错上加错上演枉法裁判和执行,罔顾事实,知法犯法;

7、依法追究神木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暴力执法,把无关人员强行按到在地,抢夺手机,造成郭爱爱胳膊多处损伤疼痛半月的责任;

8、神木法院干部生活奢靡成风,佩戴高档华为折叠手机和贵重手表,终日喝着茅台酒,西安和神木多地都有巨额房产,作为普通的工薪阶层,如何能有如此高的收入?是否涉嫌非法获利和行贿受贿?

一、事实经过

陕西省神木法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800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侯军、张伟、张宏勇、孙建申请执行徐光荣合同纠纷一案,神木法院于2022年10月28日将华艺精洗煤有限公司查封,导致申请人徐光荣九年期间投资的1700多万设备、办公区、厂房被四被申请人蚕食吞并。

受害人收到神木法院执行局关于其与被申请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才知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但其并未收到该案民事判决书。经受害人徐光荣至神木法院档案室查询才知,该案民事判决书系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其寄送,但邮寄回执单显示“未妥投”,原因是“收件人名址有误,且无法联系收件人。”经受害人调取通话记录显示,仅有快递派件员通过系统自动推送语音的形式向其来电两次,非派件员人工通知,均未明确向受害人通知取件地点等详细信息。显然,依该判决书送达程序违法,并未有效送达。受害人并未收到该判决书,神木法院已经剥夺了其上诉权。

同时,受害人徐光荣现有新的证据证实其不存在违约行为,本案不符合合同解除情形,足以推翻原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提起再审的法定事由。

受害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4日签订《华亿精洗煤有限公司转让补充协议》,约定:华亿精洗煤有限公司转让总价款为2400万元,由受害人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1101万元,于2018年5月31日前将西安凤城二路写字楼一套一次性过户给被申请人指定人员以抵付转让金。合同签订后,因双方协议约定的上述写字楼具体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未央路136号东方濠璟商务大厦804室、805室(未央路与凤城二路交叉口西北角),该写字楼登记所有权人系由受害人徐光荣与张艳登记设立的陕西巨洋实业有限公司,受害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持股60%,张艳持股40%。故经受害人及股东张艳与被申请人一致同意,通过将陕西巨洋实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及经营权变更至被申请人名下的形式实现写字楼的产权过户,遂双方于2018年5月4日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受害人徐光荣变更为被申请人指定的高睿娟(系被申请人张伟配偶),将股东徐光荣、张艳变更为高睿娟、陈晨,该公司及其名下的写字楼一直由被申请人实际占有使用。2020年5月份,陕西巨洋实业有限公司又将股东高睿娟变更为被申请人张伟,且该写字楼现一直由被申请人张伟占用使用。受害人徐光荣提供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及被申请人实际占有使用的证据足以证实上述事实。显然,受害人徐光荣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完毕写字楼过户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并不具备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被申请人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二、举报请求:

1、依法撤销神木法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8005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3、本案原审、再审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4、请求神木法院立即停止对神木市孙家岔镇王洛沟村洗煤厂的执行,解除对该洗煤厂及相关设备的查封,补偿受害人的巨额损失;

5、请相关部门核实并立案调查,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清除害群之马。

三、法规理由

(一)被举报人对案件法律关系认定混淆。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非适用《民法典》的规定。(2021)陕0881民初8005号民事判决书依据《民法典》进行判决,明显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并且,该判决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规定判决解除合同,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履行办理房产过户义务的履行期限于2018年5月31日已届满,并不属于“预期违约”的情形。另,该判决书判决解除合同,但对合同解除后果并未一并予以处理,仅判决由受害人徐光荣返还华亿精洗煤有限公司,但对受害人徐光荣已支付的1101万元转让价款是否予以返还却只字未提。受害人徐光荣投资1700多万元厂房设备已经与原厂房形成一体,执行法院要求受害人徐光荣全部交付给被四申请人错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双务合同解除类案件时,应对合同解除的后果一并予以处理,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据此,原判决明显属于法律适用有误。

2013年10月25日,受害人徐光荣与四被申请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四被申请人将华艺精洗煤有限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申请人徐光荣,并且当日将公司交付给申请人徐光荣经营管理。2018年4月4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合同》,将股权转让价格由2800万元变更为2400万元。申请人徐光荣依约支付了1101万元,又将西安一套500平米的房产折价1000万元交付给了四被申请人,剩余款由于四被申请人持有的股份被法院冻结无法过户给受害人徐光荣未付。

受害人徐光荣2013年接手华艺精洗煤有限公司后,修建厂房、搭建煤棚,增加设备共计投入了1700余万元(详见清单)。受害人徐光荣投资远超购买四被申请人股份时价值。神木法院不问青红皂白,没有进行实地勘验调查,就将华艺精洗煤有限公司原有职工20多名赶了出去,将所有财产交付给四被申请人,明显侵吞了受害人徐光荣财产权。神木法院粗暴无理执法行为错误。

四被申请人明显没有法定解除权或者即使有解除权也已过期。神木法院及四被申请人算计于受害人徐光荣法律意识淡薄,不参加庭审,因此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为了防止受害人徐光荣上诉,在送达一审判决时明显能直接送达,却以邮寄方式送达到徐光荣户籍地。受害人徐光荣对于一审判决毫不知情,直到2022年7月份,受害人徐光荣才得知判决内容被执行。受害人徐光荣及时收集证据,神木疫情过后赶忙于2022年9月2日向神木法院提起再审,再审案件由神木法院李雅琴负责,至今没有结果。按照执行惯例,执行判决申请再审过程,法院应当中止执行。受害人徐光荣已经将再审情况告知执行法院马安军,但是执行法官仍然一意孤行,继续枉法执行。

四、结语

综上,神木法院执行财产明显超出执行范围,受害人徐光荣已提起再审,法院应当中止执行。受害人徐光荣出资2400万元购买了股份,之后又投资了1700多万元,法院枉法裁判解除协议,但是对于受害人徐光荣投入资金判决置若罔闻,有失司法公平。

对于受害人徐光荣而言,搬迁补偿款涉及其重大的切身利益,甚至是身家性命,故具此信,希望通过网络舆论的监督,寻求正义实现!

(原文标题:关于神木市人民法院判决不公的举报信)

举报人:徐光荣

身份证:612722198502162770

联系电话:15129838888。

原文来自腾讯:https://page.om.qq.com/page/Onzy7G6IVVgvV5Q8XjDSzSe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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