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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莲花山区村民土地被征收九年不给补偿镇村互相踢皮球

2022-07-27 10:46  来源:未知   浏览数:
本站讯 吉林省长春市人于臣今年已经73岁了,由于年岁大、身体不好,连走路都比较困难。但是,2013年政府征用他承包的土地后,至今已经9年之久了,还没有给付他余下的52万多安置补...

本站讯 吉林省长春市人于臣今年已经73岁了,由于年岁大、身体不好,连走路都比较困难。但是,2013年政府征用他承包的土地后,至今已经9年之久了,还没有给付他余下的52万多安置补偿款。更令他生气的是,有位副镇长还在上访问题处理意见上最后一行用手写笔填上“合同内补偿款放弃”的字样,使他至今也要不回来补偿款,为此,他虽然步履艰难,却依然要将上访告状的路走到底!他说一定要让那些违法的人付出代价。

承包土地被征占

于臣世世代代在长春二道区泉眼镇岗子村马场屯居住。2001年,于臣与二道区泉眼镇岗子村马场屯签订了《租赁马场屯南河套西水沟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约定马场屯将屯西小水桥南水沟及南河套租用给于臣使用,使用期为五十年,自2001年8月起至2051年8月止,使用期内,于臣一次性交付马场屯贰仟元整。之后,于臣按协议约定,为马场屯修整道路,治理流通水道,并修建了三座小桥,又按林业部门要求进行了植树造林,为此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物力。由于这是一项利国利民、造福子孙后代的大好事,又响应了党中央“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号召,于臣曾受到了当地政府和百姓的交口称赞。

然而,自从土地被征收以后,于臣的噩梦就开始了。2013年1月22日,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岗子村集体土地,其中包括马场屯的土地,也包括于臣租赁的荒河滩。2013年6月6日,泉眼镇政府与于臣签订了《地上物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泉眼镇政府向于臣支付地上物补偿总金额314953元,泉眼镇政府已于2013年8月2日将地上物补偿款全部支付给于臣。

政府曾多次承诺给付却至今没给

于臣获得地上物补偿后,多次到镇区市省上访,要求给付8.7公顷承包河套剩余38年未使用的损失,并于2013年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将岗子村村民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有效,并继续履行合同。二道区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2013)二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后由长春市中级法院再作出(2014)长民一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于臣与岗子村马场屯于2001年8月15日签订的《租赁马场屯南河套西水沟协议书》有效。

协议书被法院确认合法有效后,于臣再次于2019年将泉眼镇政府和岗子村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向其支付土地安置补偿款。二道区法院作出(2019)吉0105民初850号民事裁定,驳回于臣的起诉。于臣上诉后,长春市中级法院又作出(2019)吉01民终3086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于臣上诉,维持原裁定。

两级法院的裁定书均称:“虽然原告于臣与被告岗子村委会订立《租赁马场屯南河套西水沟协议书》合法有效,但在2014年6月18日,《岗子村马场社征地补偿方案》中,第四页第九条第5款中明确约定:如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筑、栽种树木及其他植物、鱼塘等,地皮面积归社集体,地上物归建设者所有。该分配补偿方案是村民依民主议定程序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该方案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人民法院无权用司法权力进行调整,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原告于臣起诉要求镇人民政府和岗子村委会要求土地补偿费的请求应予驳回。”

记者查看了于臣提供的大量证据,其中,在一份加盖了泉眼镇政府公章的《2013年泉眼镇征地项目补偿款未发放明细》中有这样的记载:于臣的未发放安置补偿金额为375436元加148708元,两项合计为524144元。该明细还记载:“此地块集体土地补偿款已转到岗子村马场社集体账户中,由岗子村发放。”落款日期为2019年2月26日。2020年4月8日,泉眼镇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也称:“泉眼镇雾九路占地项目,于臣租赁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土地补偿款已经全额拨付到岗子村集体账户中。”

在一份《泉眼镇岗子村马场社村民于臣上访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记者看到这样的字样:“经双方多次协商,综合管委会律师听证会意见,与当事人于臣达成如下协议:1,马场社全部失地工作小组成员和于臣达成共识,同意用马场社土地补偿款的利息,支付于臣合同外土地补偿款;2.关于于臣承包马场社河套补偿事宜,按照听证会律师给出的意见,建议其走诉讼程序处理。于臣无异议,不再就此事到各级部门上访。3.此协议达成后,由泉眼镇政府农村经济管理中心(经管站)在十日内拨付岗子村利息款,用于支付于臣合同外土地补偿款。落款处日期是2018年7月4日。

但是,据于臣介绍,就在各方在这个处理意见上签完字后,有人在第3条最后一行字用手写添加上了“合同内补偿款放弃”的字样。于臣称这是副镇长李维刚私自填上去的,于臣曾经当面问过李维刚,李维刚承认添加了这行字,并且气急败坏的说,你就去告吧,于臣拍胸顿足的指着李维刚一顿痛骂,完后愤愤离去。

由于安置补偿款迟迟没有给付,于臣还是继续上访,到了2020年,泉眼镇政府又出具了一个《关于岗子村马场屯于臣问题的建议》,建议其走司法渠道解决。而此前,于臣曾就此事起诉过镇政府和村委会,被法院驳回。这次,镇政府又把于臣推给了法院。于臣气愤的说:这不是明摆着耍流氓吗?我到法院起诉,法院说这是村民自治行为,不归法院管,镇政府都多次出具证明,也多次作出处理意见,马上给付,怎么就是不办呢??这还是人民的政府吗?

律师认为:泉眼镇政府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政府法律顾问),在接受于臣咨询时出具了书面意见,这位律师认为,泉眼镇政府和岗子村村委会应该履行给付义务。

关于于臣是否应得到8.7公顷承包河套剩余38年未使用损失的问题。(2014)长民一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明确《协议书》有效,但认定《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即,《协议书》虽然有效,但自土地被征收起已不能履行。针对《协议书》因遇征收不能履行的情况,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其一,认为政府征收属于不可抗力。其二,认为政府征收不属于不可抗力。岗子村因无法继续按照合同向于臣提供土地而构成违约,于臣有权要求岗子村赔偿其损失。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大多都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认为政府征收不属于不可抗力,在这种情况下岗子村可对于臣有证据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虽然长春市二道区和长春市中级法院均裁定驳回于臣的诉讼请求,但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给于臣造成的预期损失是很明显的,泉眼镇政府也证明此笔款已经转到村委会账号,并且多次承诺给付,镇政府和村委会应该依法处理补偿款发放的相关事宜。很明显,镇政府在于臣问题上是有责任的,如果村委会不肯给付,则镇政府由于负有连带责任,应责无旁贷的将此笔款追回再发放给于臣。

党中央、国务院一再强调要建设诚信政府,在泉眼镇却是一再承诺、保证又一再违背承诺。我们不知道这样毫无诚信的政府怎么去领导诚实守信的百姓,我们更不知道,于臣所说的那位李维刚副镇长为什么要暗中下手改动处理意见。于臣的安置补偿款虽然不算多,而对于普通人来说也算是一笔不小的数目。难道于臣的52万多补偿款被人私下挪用了或据为己有了不成?我们期待着纪检监察部门早日介入调查。对于此事,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劲松 李辉)

原文来自百度:https://mbd.baidu.com/newspage/data/landingshare?preview=1&pageType=1&isBdboxFrom=1&context=%7B%22nid%22%3A%22news_8803374331715896905%22%2C%22sourceFrom%22%3A%22bjh%22%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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